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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实务问题及对证照持有人的管理建议

林强 稼轩律师
2024-08-28

稼轩并购法律中心2018年第28期

作者:林强

全文共3561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公司证照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也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在公司纠纷中,证照返还纠纷十分常见,公司的证照是公司对外的身份证明,印章则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背后常常隐藏着股东之间、管理层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其中可能涉及公司决议纠纷,股东资格纠纷等其他纠纷,甚至影响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处理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着重介绍四个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常见实务问题并结合案例分析,给出解决意见,最后对证照持有人提出管理建议。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主体有哪些?


1、公司作为起诉主体


(1)在起诉书加盖公章代表公司意思表示提起诉讼

证照作为公司财产依法得到保护,相关的权属自然归于公司所有,而起诉状加盖公司公章代表公司意思表示,是法律实务中自然而然的事情,这里不多赘述。


(2)没有公章的,以法定代表人签字、董事长(执行董事)签字、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意思表示起诉

在返还证照纠纷中,存在公章都由被告控制,无法在诉讼材料上加盖公章的情况。这时就不能教条的要求用公章来证明公司意思表示真实性了。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股东会,董事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董事会,另外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能够体现公司对外的意思表示。


(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22号判决书中认为“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诉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将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混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正是支持了上述司法实务观点。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主体签字代表公司起诉的前提条件是签字行为必须证明代表的是公司意志才能成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立一终字第110号判决中认为:小股东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不能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诉讼材料,且大股东兼公章持有人向本院《撤销上诉申请书》。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小股东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公司的真实意思,因而裁定驳回公司(小股东)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清算组有权代表公司作为起诉主体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原公章的管理人员应当向清算组移交包括公章在内的公司证照,以便于开展清算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裁定认为: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一方面需要利用公章进行对外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公章对公司的以往业务账册、文书等资料进行甄别、清理,以顺利完成清算任务。因此,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收回。


3、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作为起诉主体

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2767号裁定书中认为: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必须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被告可以是哪些?


1、无权持有证照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事先存在指定公司证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或者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登记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占有证照,可以起诉返还。(2015)锡商外终字第0001号判决中就认定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被告。


2、无权持有证照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董监高人员

同样,由于事先存在指定公司证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管理人常常是董监高人员),但是一旦文件失效或者证照管理人职务由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两会”决议发生变化,其就无权继续掌管和占有印章、证照。(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54号判决书中就体现了上述观点。


3、无权持有证照的其他人员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终字第24号判决认为:承包人可以基于承包协议成为公司证照管理人,在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公司有权要求原管理人(承包人)返还证照。


此证明责任通常发生在没有公章而起诉的情况下,既然公司作为起诉主体,在庭审中原告一方是否可以证明公司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05号何智刚、陈颖与人马耀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中就传达了这样的司法观点:在没有约定证照管理人的情况下,法院优先推定法定代表人为证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要求被告归还证照,就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由于一些原因,法定代表人不能支持诉讼,股东会、董事会的合法合乎章程的起诉决议,也可以作为公司要求返还证照意识表示真实性的证明。但为了公司意志的独立性,法院可能会指定一名与双方利益纠纷不大的股东作为诉讼代表人(甘肃省高院(2012)甘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


2、被告无权占有公司证照

请求对方返还证照,就必须证明对方对证照的占有是无权的,除了法定代表人可以占有证照以外,其他人占有证照需要有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来确认对证照的占有权,并排除其他人对证照的占有和管理。(2015)浙杭商终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浙江益和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该决议第一项内容为《关于要求总经理许俊杰先生缴回公司印章和资质证照的议案》,要求总经理许俊杰缴回公司印章和资质证照,并指定董事长方鹏保管。该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故浙江益和公司要求许俊杰返还公司印章和资质证照于法有据,许俊杰以其根据股东合意保管公司印章和资质证照、返还后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等为由拒不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所以缺少占有证照的授权性文件,或者证照持有人的职务出现变更,都容易陷入无权管理的境地。而即使是法定代表人,也会由于公司管理原因致使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有制度或文件排除其对证照的管理,成为无权持有人。


3、被告正持有公司证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照返还纠纷原告对被告正持有公司证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的后果。在(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因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正非法占有公司证照而驳回起诉就确认了上述原则。


四、出现两套证照时法院将如何处理


1、公司挂失补办证照,法院依然支持追讨作废证照

(2016)鲁02民终380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公司虽然通过刊登遗失公告的方式办理了新的证章,但这并不妨碍公司请求返还原来的证章,否则将使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风险之中。


2、公司存在两个均未挂失作废的公章,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判决书认为:在特殊情况,两枚公司公章均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但都经过工商备案。经鉴定,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虽原告公司主张有一个公章系他人私刻使用、公司对其效力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五、对证照持有人的管理意见


1、将证照管理权通过决议、制度加以固定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运行有效的管理制度,易出现证照返还纠纷的企业常常会表现出多个管理人都可以保管证照,九龙治水,权责不清;公司管理人员交替,证照管理衔接不畅,导致证照被侵占;未形成证照使用审批制度,证照使用混乱等现象。而通过公司章程或者“两会”的合法决议确定证照管理人,以及管理制度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公司证照管理的乱象。


2、将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任免制度具体化,制度化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权争夺与股东纠纷,其中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将另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规或者不合规的方式免除职务,然后再诉讼请求返还证照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权争中夺常见的情形。在公司内部的管理权争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将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任免制度具体化,制度化,避免为争夺公司管理权而使任免程序违规,或是无规可循。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证照持有人的利益,更是为了公司能够依法、有序、合规治理。


3、及时备案公司印章与证照

新设公司应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到指定地点刻章;而公司在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补办证照印章的,应先通过登报挂失,再补办印章。关于营业执照,公司不可回避地要在工商部门审批备案,但有些公司在以上流程中公章皆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


各地对于公章备案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西安市市政办发(2011)192号文件:“2011年12月1日起,凡新设立和变更的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必须经中心审批和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备案。”如果不备案,在有人私刻印章时,公司就会面临风险,公章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会出现法定代表人凭私刻公章挂失营业执照的情况,这对于公司的经营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无论是新设公司办理证照,变更证照还是挂失补办证照公司管理人员与证照管理人员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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